索引号: | 001/2024-00960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7-03 12:0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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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03 12:00:22 | 内容概述: | 金集复06〔2023〕63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3〕63号
申请人:赵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5048XXXX)。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2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4日,申请人驾车途经(宾虹)XX公路XX地段,巧遇X大队民警路查,右车道停了十多辆车堵车,申请人实线变道行驶,根据交通法规,若前方有障碍物情况可实线变道行驶,因此对实线变道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5048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2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金华市XX区XX镇XX公路XX地段进行机动车实线变道违法整治。10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G2XXXX白色XX牌小型轿车沿XX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地段,从直行右转车道往右侧跨越白色实线变道后在硬路肩车道内行驶,被路口执勤民警查获。该违法事实有路口监控录像资料和执法视频可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2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1月4日申请人驾驶浙G2XXXX号小型轿车在XX公路XX地段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执勤民警指出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提出道路堵车的理由不予采纳,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记分1分。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足以体现XX公路XX路口其他车辆在该车道内行驶的实际正常通行状况,并非申请人在申请书提出的右车道停了十多辆车堵车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G2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5048XXXX)、
浙G2XXXX号小型轿车违法照片、现场路段照片、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04日上午10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G2XXXX白色小型轿车沿金华市XX区XX镇XX公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XX路段时,在前方大货车正常行驶(未堵车)的情况下,从直行右转车道往右侧跨越边缘白色实线变道后在硬路肩车道内行驶,该过程被路口监控设备拍摄记录。因申请人涉嫌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路口执勤民警拦停。执勤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就这么一点路、本来要转弯的陈述申辩意见。执勤民警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后未予采纳,当场出具编号为330703105048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实线变道)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一百元罚款,记1分。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字后,执勤民警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涉案现场道路右侧设置有“严禁右侧超车”的交通提醒标志。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5048XXXX)、浙G2XXXX号小型轿车违法照片、现场路段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根据GB 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5.2条规定,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属于禁止标线。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从直行右转车道往右侧跨越边缘白色实线变道后在硬路肩车道内行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于法有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1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右车道停了十多辆车堵车”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关于“根据交通法规,若前方有障碍物情况可实线变道行驶”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5048XX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5.2 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用于指示禁止车辆跨越的车行道边缘或机非分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