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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62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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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02:29 内容概述: 金集复09〔2024〕1号

金集复09〔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02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09〔20241

 

申请人:姚X

被申请人:XX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将申请人列入滥诉规制名单的文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工作日内答复。至今已经远超20工作日,其未答复也未告知需要延期答复,显属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经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网络平台向XX市人民政府提交“XX市人民政府将申请3307****1810列入滥诉规制名单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充分检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协查,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该信息,后将该情况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X政公开答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21日13时42分许签收。当晚22时许,申请人又通过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将本申请人列入滥诉规制名单的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遂于2024年1月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二、申请人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该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答复信息不存在,但申请人仍然重复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知情权或其他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市府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及检索记录、协办单、情况说明、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延期答复告知书、检索记录、《告知书》(2024年1月4日)及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内容为XX市人民政府将申请3307****1810列入滥诉规制名单的文件”。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检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要求被申请人协查,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并将该情况进行反馈。11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作出X政公开答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其单位无法提供该邮件于11月21日下午由申请人家人代签收。11月21日晚,申请人通过网上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内容为将本申请人列入滥诉规制名单的文件。12月18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司延期告知[2023]X号),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1月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1月4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因你在本市以各种形式反复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超过正常合理的需求范围,故对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予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市府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及检索记录、协办单、情况说明、X政公开答复[202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延期答复告知书、检索记录、《告知书》(2024年1月4日)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被申请人于12月18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X司延期告知[2023]X号),将整体的答复期限延长为不超过40个工作日,但未提供相关邮寄凭证,无法证明该延期答复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延期答复的行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2024年1月4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已超出了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再行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司法局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