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965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7-03 12:0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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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03 12:06:23 | 内容概述: | 金集复12〔2023〕7号 |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12〔2023〕7号
申请人:季XX
被申请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照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坐落于金华XXXX街道XX路XX线东边15-1号,占地72平米,于2003年非法占地建房被XX县国土资源局依据XX县政府同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清理整顿处理意见》作出没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并按2003年的基准地价标准以58592元购回,众所周知基准地价内涵构成包含了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征地费和配套费,说明这58592元款项包含了出让金,是以罚没代替了出让,也就是俗称的“代出让”,等同于出让金,同时还缴纳了开垦费720元和配套设施建设费1728元,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建设局、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地办公室分别盖章确认,当年国土部门口头承诺一个月内权证办好,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赖,拿出全部积蓄并向亲戚朋友借款筹备了在当年可谓是巨额的一笔费用,可时至今日都不给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和办证,怠于履行职责,申请人20年来一直不间断奔波在各部门之间申请补办手续并办理权证,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拒绝办理,时至今日都未履行职责。今年申请人得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众所周知,没收的财务一经没收就属于国有,另根据当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还有一点事实就是申请人房屋早就纳入城市规划区,位于XX县城西区块,XX路和XX线交叉路口,为城区住宅用地级别I级(城区范围:XX县城区东至XX大道,南至XX江-XX大道,西至XX公路-XX北路-XX西路-XX西路-XX西路,北至XX西路-XX东路);又经查申请人XX线东区15-1号房屋土地利用现状是城镇住宅,也就是国有建设用地,据此,完全可以根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并办理登记。申请人依据浙土资发(2003)117号文件,关于撤村建居集体权属处置意见第六条,凡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在依法接受处罚的基础上,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可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于2022年6月9日向XX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徐XX当面递交了《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徐XX所长称会上报被申请人并就能否补办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过去一年多仍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于是在2023年9月11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希望被申请人本着尊重历史组织各部门协调处理补办手续,解决这一历史遗留办证难的问题,期间多次问询办理情况各部门还是各种推诿扯皮,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关于XX县城区、城郊结合部违法用地清理整顿的处理意见》(X土资【2023】X号)、《关于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3〕117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1、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求,即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季XX要求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办理手续所需的材料和程序。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2、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10月12日向申请人作口头释明,申请人当时没有异议。后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书面告知,程序符合要求。二、申请人提供的三张票据不能作为认定土地属于国有的依据。票据一(NO334XXXX)记载的是罚没款,是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罚没款;票据二(NO114XXXX)记载的是开垦费,并非土地出让金;票据三(NO114XXXX)记载的是配套设施建设费,是对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农民个人建房收取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据此,申请人提供的三张票据所记载的款项性质并非土地出让金,不能认定该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申请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补办用地和规划手续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关于《季XX要求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有一套坐落于XX县XX街道XX路XX线东区15-1号的非法占地72平米房屋。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以下简称《补办申请书》)及三份票据,申请事项为“申请补办门牌号为XX街道XX线东区15-1号房屋的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名下XX街道XX线东区15-1号房屋,于2003年因非法占地建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的处罚,后国土局按照相关规定作价58592元让申请人购回,由于历史遗留至今没有办理权证。……现就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再次向贵局提出申请”。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季XX要求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你要求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10月12日我科室已当面向你作出释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需在办理完土地审批手续后才能申请,为了让你更清晰具体的了解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流程,现书面告知你如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需由本人或委托代办人持以下相关资料前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依据浙江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和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2.0系统办理清单)。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8.……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16)……”。2023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关于《季XX要求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办申请书》,因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类《补办申请书》的履职期限,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收到申请满60日即11月12日起计算。申请人于11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处于法定申请期限内,此时被申请人尚未作出《告知书》,超出了60日的合理履职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虽然被申请人提出曾于10月12日当面向申请人作出释明的主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行政复议机关并无职权径直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告知书》,申请人可针对《告知书》另行寻求救济,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办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申请书》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