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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75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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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17:33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4〕36号

金政复〔2024〕36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17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36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书面公开对金华市XX区XX街道XX村金XX户、李XX户、蒋X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况等信息。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2月1日依法受理并于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1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所在的XX街道XX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据申请人了解,XX村金XX户、李XX户、蒋涛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存在挂靠户口、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公务员身份等情形,却都按照村民待遇进行了补偿安置。为了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进行阳光征收拆迁,让征收补偿工作公开、透明,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上述八户的补偿安置具体情况进行公开。被申请人却以自己未制作未保存为由不提供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首先,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强制诉讼案件中[案号:(2018)浙07行初X号、(2018)浙0781行初X号],被申请人曾提供了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证据,由此可以明确,被申请人作为XX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责任主体,是保存有相关补偿安置信息的。其次,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XX街道办事处只是接受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但是,所有的补偿安置结果均需要被申请人设立的临时指挥部审核,所有补偿费也均是由被申请人拨付资金支付。被申请人作为实际支付补偿金和提供安置的主体,却自称对补偿安置情况不知情,未保存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亦违反相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年第X号)、答辩状、《行政判决书》、《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年第X号),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涉案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未保管,因此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咨询,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在对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过程中,对金XX户、李XX户、蒋X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情况等相关信息。对该申请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并未制作亦未保管,而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以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征收执行人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征收告知书、调查结果、听证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公告张贴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及其结算资料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范畴,应当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XX街道办事处发送《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协办2023年第X号)。 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5日回函告知,XX街道办事处系XX社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主体,制作并保存有XX社区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资料。可直接指引申请人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另外,基于便民原则,本机关亦告知申请人向XX街道办事处咨询,便于当事人获取相关信息。2、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保管或者制作了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提出的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2018)浙07行初X号案件,被申请人已经告知非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XX社区城中村工作主体系XX街道,该案件也已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金XX违反级别管辖,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XX区人民政府多街道办事处为本案唯一适格被告从而指令XX市人民法院审理。而XX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浙0781行初X号案件,被申请人并未作为被告参与庭审。因此,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证据”并不属实,另,假设就算提供了诉讼案件中的协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就是由答复人制作和保存的,而事实上,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亦未予以保存。其次,城中村改造范围广,涉及被征迁户多,工作量大, 根据《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446号)规定,各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街道是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因此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只是接受授权委托”等情况。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 年第X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回复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年第X号)及邮寄凭证、检索截图、(2018)浙07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2018)浙0781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请依法书面公开:在对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过程中,对金XX户、李XX户、蒋X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分别以“金XX、李XX、蒋X、李XX、贾XX、李XX、张XX、李XX”作为关键词在XX区机关综合办公系统进行检索,未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XX社区所在街道XX街道出具《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要求其查询涉案申请涉及的内容。12月5日,XX街道作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XX街道办事处系XX社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工作主体,制作并保存有XX社区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资料。可直接指引申请人向XX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年第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你要申请获取的‘金XX户、李XX户、蒋X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建议向XX街道咨询,联系方式为0579-8217XXXX”。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答辩状、《行政判决书》、《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46号)、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协办单、回复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年第X号)及邮寄凭证、检索截图、(2018)浙07行初X号《行政裁定书》、(2018)浙0781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答复期限要求。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在对金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过程中,对金XX户、李XX户、蒋X户、李XX户、贾XX户、李XX户、张XX户、李XX户等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在XX区机关综合办公系统中分别用“金XX、李XX、蒋X、李XX、贾XX、李XX、张XX、李XX”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保存”,同时基于高效便民原则,向XX街道发送协办单,收到回函后,在答复书中指引申请人向XX街道咨询获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内容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曾提供了相关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证据,进而推定保存有相关补偿安置信息的主张,即使被申请人确在诉讼中提供了补偿安置协议,亦不能证明该信息确为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且在申请人提到的该两次诉讼中,法院亦明确了XX街道作为工作主体,负责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的工作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023年第X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