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976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7-03 12:1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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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07-03 12:18:15 | 内容概述: | 金政复〔2023〕19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195号
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职责,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30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12月2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XX街道XX行政村XX自然村的村民,户口为单独立户。现XX自然村被纳入“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征收范围(村干部如此表示),申请人作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理应享受征收补偿,但具体负责该村征收的工作人员一直拒绝进行补偿,理由为申请人为女性,且与外村人结婚。但申请人还了解到,如果是男性,即便与外村女性结婚,也能享有征收补偿。申请人认为,如果两个人户籍、婚姻等情况完全一致,只是性别不同就导致征收有无,这种情况显然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应受到否定。同时,当地征收工作极其混乱,村民无法掌握清晰、全面的信息。为避免无休止的信访、申诉,申请人希望通过“履职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是依法享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而然,履职申请的适格被申请人就是XX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申请人通过EMS发出履职申请,请求政府及时与下级相关单位沟通,查清事实,及时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有效化解征收补偿行政纠纷,邮寄材料于次日寄到被申请人处。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落款日期为9月28日的《告知书》,被申请人表示拒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公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告知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为加快实施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项目建设,经XX市十五届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制发《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第十一条对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该安置对象可安置占地面积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送相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经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XX市XX街道XX村XX,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XX村并无现有合法房屋,也无可安置占地面积,其不符合《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条件。为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告知书》,并依法送达。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产权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审核情况、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宅基地申请表及审批表、分单、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宗地图、土地登记卡、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1994)X号]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XX市XX街道XX行政村XX自然村的村民,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印发《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XX自然村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方案第十一条“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载明“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该安置对象可安置占地面积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送相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2023年8月4日,申请人从安徽省休宁县商山镇雁里村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职责,作出征收补偿决定。8月5日(周六),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9月28日,经XX市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产权状态为“无房记录”。同日,XX市XX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在XX市“万亩千亿”新材料产业平台征收区域范围内无登记的房屋,也无可安置占地面积。当日,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在XX市新材料‘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征收区域范围内无登记的房屋,也无可安置占地面积。你不满足《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条件,本机关无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0月7日(国庆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哥哥吴XX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XX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30日止,家庭成员为吴XX、申请人、妻子吕XX、儿子吴XX、父亲吴XX。2001年11月1日,申请人哥哥吴XX作为户主,与申请人、父亲吴XX、奶奶韦XX四人共同申请建房,将总132.38平方米全部归还村集体,其户可计建房人口四个,申请建房3间占用建设用地108平方米,该申请于2002年1月30日获批同意。2008年申请人与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吴XX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但未迁移户籍。2014年3月10日,申请人与吴XX等家人协商后签订分单,主要内容为“兹有XX街道XX村民吴XX于2002年元月30日经批准的房屋三间……因奶奶韦XX2002年死亡,爸爸吴XX于2008年死亡,本次经全家协商同意,将此房屋分归吴XX管业”,该分单有申请人签名捺印及盖章。此后,吴XX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公告、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产权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审核情况、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宅基地申请表及审批表、分单、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宗地图、土地登记卡、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1994)X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书》,于9月2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二、申请人作为XX市XX街道XX村XX村民,婚嫁至安徽省XX县XX镇,并未迁移户籍,也未改变户籍农业属性,仍属于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本次征收安置对象。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后,被申请人未考虑申请人婚嫁至安徽省XX县有无在夫家户籍地享受过相关权益的事实,未做全面调查,仅以在XX方面调查结果作出告知书,未能查明案件全貌,事实不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诸多方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权益补偿安置情况未做任何回复,只对申请人的现有合法房屋及可安置占地面积情况进行了调查,便径直作出无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告知,亦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申请后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XX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东政(1994)11号](2002年7月1日废止)
第四十八条 农村农户私人建房(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下同)宅基地面积(包括已有面积)限额:三人以下的户75平方米(其中一人或二人的户,没有增加农业人口因素的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夫为农业人口,妻子女均为商品粮人口的户为45平方米)。四人的户95平方米,五人的户110平方米,六人及六人以上的户125平方米。最高限额,耕地为125平方米,非耕地为140平方米。
并、分房屋及新批用地,凑间数面积不足一规划间但欠数在10平方米以下的,可凑足一间,不足半间但欠数在5平方米以下的,可凑足半间。此外,不足限额的不予补足。拆迁建(国家征地动迁除外)原面积超过最高额的,批足半间或一间后的限额不予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