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024-00979 | 发布机构: | 复议综合处 | 成文时间: | 2024-07-03 12:20:37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7-03 12:20:37 | 内容概述: | 金政复〔2023〕245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245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委托代理人:左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书》中申请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2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24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金华市XX街46号A幢X室的居民。2022年9月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投资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共计投入19万余元,有合法备案和相关手续。2023年,因金华市XX西路片区更新项目建设需要,对该涉案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关于此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合法所有的露台补偿问题,征收相关部门并未同申请人达成有效协商,截至目前也未作出合理补偿。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属于国有土地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带有阳台的商品房,2022年9月利用阳台投资进行光伏发电的建设。2023年9月1日,申请人收到金华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但是申请人认为该报告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同时报告的具体价格偏低,存在漏评等情况,严重降低了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理应获得货币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且该补偿标准不应当低于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申请人对于政府的征收项目是愿意配合且支持的,但是针对“金华市XX西路片区更新项目”的征收工作,征收方给的补偿仅限于申请人的房屋,不包括两百多平露台以及光伏发电设施的补偿,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和2023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偿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表示已履行相应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提出的补偿申请并未作出有效回应,且不断在逃避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履职答复书、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房屋露台照片、货币补偿协议及测算单、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复核结果告知函、征收范围图、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一、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稿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先后在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偿申请材料,两份申请内容一致。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履职答复书》并于当日寄送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户(指申请人、傅X二人,下同)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案涉履职答复内容合法。(一)征收过程中,申请人户已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自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征收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金华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金华开发区XX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申请人、傅X所有的金华市XX区XX街46号A幢X室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10月12日,申请人、傅X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金XX征估XX区块二字(2023)第1600XX-X号(复核)评估报告签订编号为1600XX号《货币补偿协议》。(二)《货币补偿协议》已依法对申请人户各项征收补偿内容作出约定,不存在漏项。其中,因该户房屋露台无独立产权,协议第二条房屋评估价值中已考虑露台因素,露台上搭建的附属物、装修均已给予评估补偿。该户光伏设施属于可搬迁设施设备,已依法评估补偿,补偿金额体现在协议第三条中的(二)固定设施补偿费项下“8.其他”,相应设施已由申请人户自行搬离。(三)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户已按约腾空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约支付除网格奖以外的征收补偿款。10月13日,申请人户申领第一笔补偿款(即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房屋、装修、附属用房及其他价值补偿)人民币3190470元,该款项于10月20日支付到位。11月9日,申请人户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自行拆除光伏发电设施,并申领第二笔补偿款(即协议约定的搬家费、固定设施补偿费、除网格奖外的奖励)合计人民币904588.54元,11月24日,申请人户收到该补偿款。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征收补偿,申请人提出的案涉补偿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履职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征收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现场勘查表、房屋腾空验收交付单、补偿金支付单、交易明细单笔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征收范围图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傅X拥有XX街46号A幢X室[产权证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1XXXX号]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其中主房面积132.51㎡、辅房面积9.04㎡。2022年8月17日,傅X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申请“傅X居民家庭18.02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载明利用傅X屋顶120平方米,购置18.02KW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总投资人民币19.2万元。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决定征收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与傅X的XX街46号A幢X室房产位于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金华XX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不服,提出复核申请。9月23日,XX公司出具关于金XX征估XX区块二字(2023)第1600XX号报告的复核结果告知函及复核的估价结果报告,认为评估结果合理,其中告知函载明“2、根据本次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征收以产权证或产权认定资料为依据,上证储藏室也已按辅房价值计算。露台没有独立的产权,你户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已考虑露台因素。3、我公司估价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产权户的光伏数量和容量进行了确认,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评估过程中对估价时点的光伏市场价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询价,按照光伏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光伏的评估结果合理”。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征收补偿职责,对申请人房屋的露台以及露台上的辅房和装潢依法补偿到位,并责令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人露台上合法备案的光伏发电设施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该邮件于10月7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10月10日,XX公司出具金XX征估XX区块二字(2023)第1600XX-X号(复核)《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以下简称第1600XX-X号(复核)估价报告],将原金XX征估XX区块二字(2023)第1600XX号(复核)《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作废,与之前复核的估价结果报告相比,装修价值由223734元变更为232408元,另外主房价值2895078元、辅房价值57440元、附属物价值5544元、其它91329元均未变。10月12日,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申请书》,该邮件于10月14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2023年10月12日,申请人和傅X与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金华开发区XX西路片区更新指挥部签订编号为1600XX号的货币补偿协议,第二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为3190470元,具体款额详见第1600XX-X号(复核)估价报告;第三条搬家费、固定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合计为98357.04元,其中载明其它为91329元(包括花坛、光伏支架、花岗岩桌、水泥板的构筑物补偿金额;光伏及配套设施、监控的设施设备及物品搬迁补偿金额),无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四条奖励中除以划定网格为单元的网格奖5000元外,合计为806231.5元;第五条补偿及奖励的支付载明协议第二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合计3190470元,于协议生效且收到权属证书原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搬家费、固定设施补偿费及第四条约定的除网格奖外的奖励合计904588.54元,于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完成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网格奖在申请人所在网格全部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后通知办理领取手续。10月13日,申请人申领第一笔补偿金人民币3190470元,该款项于10月20日支付到位。11月9日,申请人与傅X自行拆除光伏发电设施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申请人申领第二笔补偿金人民币904588.54元,该款项于11月24日支付到位。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为“2023年10月12日,你户就该房屋补偿事宜与金华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编号为1600XX号《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包含了房屋、装修、光伏发电设施等补偿。2023年11月9日,你户腾空并移交该房屋,光伏发电设施也由你户自行拆除。2023年11月24日止,你户已经领取补偿款人民币3190470元,搬家费、固定设施补偿费及奖励后续将按约定数额予以支付。综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对你户进行了补偿,故对你户不再予以重复补偿”。申请人对该履职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补偿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XX西路片区XX更新区块一、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稿、征收范围图、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房屋露台照片、货币补偿协议及测算单、征收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现场勘查表、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复核结果告知函、房屋腾空验收交付单、补偿金支付单、交易明细单笔查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履职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2023年10月7日、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相同事项的《补偿申请书》,于12月4日作出《履职答复书》并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二、本案中,XX公司出具估价报告,申请人对该估价报告不服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认为“征收以产权证或产权认定资料为依据,上证储藏室已按辅房价值计算,露台没有独立产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已考虑露台因素;评估过程中对估价时点的光伏市场价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询价,按照光伏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光伏的评估结果合理”,并出具了第1600XX号复核的估价结果报告,后续复核机构改变装修价值重新出具第1600XX-X号(复核)估价报告,申请人未对两次复核结果提出鉴定申请,并按照最终的复核结果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XX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申请人权益,具体价格偏低,存在漏评等情况”,已通过申请复核评估行使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权利。三、货币补偿协议是申请人按照最终的复核结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款项已包含了主房价值、辅房价值、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构筑物补偿金额、监控和光伏及配套设施搬迁补偿金额、其他固定设施补偿费、搬家费、奖励等,明确无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申请户自行拆移光伏发电设施并按约腾空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约支付了除网格奖之外的全部补偿及奖励款,双方均已履行协议条款。据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补偿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履职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对你户进行了补偿,故对你户不再予以重复补偿”,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偿申请书》后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履职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件:相关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