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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80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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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21:27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3〕258号

金政复〔2023〕258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2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3258

申请人:金华市XX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第三人:胡XX

委托代理人:经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认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收悉。12月29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前调解,调解期限10个工作日,调解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因调解不成,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19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5日,本机关分别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和第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胡XX符合房改政策,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申请人是《认定书》中涉及的原XX街40号2幢2单元204室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认定书》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行政复议。一、被征收房屋于2021年7月22日被上XX区块(XX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拆除,房屋已经灭失。《认定书》没有指出第三人按照哪一个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申请人也没有检索到相应的政策。因此,《认定书》认定“胡XX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申请人是无法执行的。申请人认为,《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具体可执行。申请人收到《认定书》后,曾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要求明确“胡XX房改政策认定书”中相关问题的申请》,询问《认定书》所称的“房改政策”是哪一个政策,房屋拆除的情况下如何购买。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回复。二、程序违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申请人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但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是房屋没有被强制拆除之前,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房屋被拆除之后,该规定不再适用。申请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被征收房屋具有购买权,在房屋灭失的情况下,其房屋购买权同时灭失,应当转换为其他请求权。被申请人是拆迁的责任人,应当对第三人后续的权利作出认定和处理,才能真正解决矛盾。综上所述,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无法执行的《认定书》应当撤销并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做的认定第三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正当,依法有据,内容适当,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首先,被申请人在作出认定前,查明第三人与金XX(已故)于1973年8月登记结婚。金XX系原金华县公路管理段职工,1982年3月金XX户迁入并租住位于金华市XX区XX街40号2幢102室的原金华县公路管理段单位自管公房。1990年3月,金XX户口因死亡注销。1993年8月31日,第三人以其女儿金X名义向原金华县公路管理段缴纳公房出售款4967元,后因故未能参加房改,第三人退出所住房屋,改租住XX街40号2幢2单元204室的原金华县公路段单位自管公房。2019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上XX区块(XX街以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第三人租住的XX街40号2幢2单元204室房屋在该征收区域范围内。2019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案涉房屋的产权单位(即申请人)就XX街95号1幢(即XX街40号2幢)房屋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于2021年7月22日由该区块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将案涉房屋腾空后予以拆除。被申请人同时查明第三人和金XX在市本级均未享受房改购房,也未享受住房补贴。对于上述事实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第三人与申请人也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决定内容合理适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设区县、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对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第三人是否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有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按照《金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有住房出租管理暂行条例>的通告》(金房改[1993]05号)、《金华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华县(市、区)公有住房政策的若干意见》(金房改 [1993]01 号)、《金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华市区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解释》(金房改[1993]0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听取申请人及第三人的陈述答辩后,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依法有据,程序适当,内容合法适当。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灭失,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书,没有指明第三人按照哪一个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申请人无法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房改政策认定书》中对据以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政策均已说明,相关的规定是明确清晰的,具有可操作性,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政策,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做出合法合理的决定,以切实维护第三人依法按照房改政策享受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同时,申请人提出《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只适用于房屋被拆除前,房屋被拆除后,不再适用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即使房屋已被拆除、灭失,并不会影响权利人享受相应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属实,被申请人多次邀请申请人召开会议协商处理,也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后,依法做出本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房改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三人房改认定协调会方案、申请人提供文件材料目录及说明、《关于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函》、《关于胡XX房改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询问笔录、金华市本级房改房情况查询结果、房改认定申请的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相关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基于案涉房屋在其征收范围内,而履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调查、认定职责而作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然申请人提出撤销《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的请求及理由则明显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先行对胡XX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办公室于9月5日、10月17日两次制定《胡XX房改认定协调会方案》与申请人开会协调。9月7日,在经第一次协调会后,申请人出具《提供文件材料目录及说明》认为“胡XX当年缴纳的购房款是原先租住可参加房改的房屋,并非是此次征迁拆除租住的房屋。因某种原因购买房改房未果,搬离可参加房改的租住房,安置至此次征迁拆除的租住房。当年其搬离可参加房改的租住房,已由另一位职工参加。此次征迁拆除的房屋当年房改时属非成套住房,只属于职工宿舍类型,不能列入房改房,只能出租”。9月21日,被申请人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函》,需要申请人提供案涉房屋不能房改的相关事实依据和政策依据并说明理由;如因金XX(第三人丈夫,已故)有自建房,第三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说明意见及理由并提供相应文件政策依据;提供公房出售款4967元退回第三人或退回金X(第三人女儿)的相关凭证。9月28日,申请人在《关于胡XX房改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中向被申请人办公室回复称第三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的认定主体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出租给第三人的房屋能不能房改也应当由认定机构认定;未找到第三人或者金X退回公房出售款4967元的相关证据,但已经提供金华XX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该1993-1994年期间关于原金华县公路管理段房改房收款情况检查的专项报告中收款交存和入帐金额的差异为4967元。10月19日,经查询,金华市本级房改房情况查询结果显示第三人与其已故丈夫享受房改购房情况为查无信息。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并于次日分别送达当事人,认定第三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申请人对该认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系金华市XX区交通运输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单位职能除了维护公路畅通和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管理保障等,还要完成金华市XX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改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三人房改认定协调会方案、申请人提供文件材料目录及说明、《关于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的函》、《关于胡XX房改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询问笔录、金华市本级房改房情况查询结果、房改认定申请的补充说明及相关材料、《金华市XX区人民政府房改政策认定书》及送达凭证、第三人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从上述法律的制度创设来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所有法律法人(如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继而获得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权,则明显有悖于上述法律精神。本案中,申请人系行政机关金华市XX区交通运输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需完成金华市XX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任务,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与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发生行政冲突,建议采用自行协调或者寻求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