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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84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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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24:36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4〕11号

金政复〔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24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11

申请人:X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第三人:浙江金华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月1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2月19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9日7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金华市XX区XX路水果市场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申请人脸部、手部和右肾等多处挫伤的交通事故。上班那天早上离公司仅差五分钟的路程发生交通事故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3]034XX号),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2023年9月9日07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金华市XX区XX路水果市场地段处时,发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当日到医院治疗。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当天受伤过程情况。2.申请人的受伤害情况,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3.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受理了用人单位浙江金华XX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结合现有的申请事由、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2023]034XX号),程序合法。故而,被申请人认为关于申请人受伤的申请认定工伤的事由不能成立,本案事实不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其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系适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申请人主张“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受伤系发生了自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根据第33070242023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2023年9月9日7时12分许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事由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存在其他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事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X市工决 [2023]034XX号),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户口簿、地图示意图、大队劳动考勤表、医院诊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及邮寄凭证、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9日7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第三人处上班,途经金华市XX区XX路水果市场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申请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之后前往医院诊疗。9月14日15时45分许,申请人报警,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于9月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庄X驾驶非机动车行驶中未按操作规范做到谨慎、安全驾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9月28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同日,被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补正材料,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并于12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认为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地图示意图、大队劳动考勤表、医院诊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及邮寄凭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申请人在60日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文书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条件。申请人关于“离公司仅差五分钟的路程”的主张,不能推翻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结果。结合现有证据,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X市工决[2023]034XX)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