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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8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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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28:19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3〕209号

金政复〔2023〕209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28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2023209

 

申请人:洪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2.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3.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违法;4.依法赔偿申请人一切损失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2023112日收悉119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1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112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中违法停车时间有改动,且违法停车地点是XX路菜市场边的车位上。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本次车辆并不在人行横道上。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次也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3.申请人在边上的XX菜市场,仅十几分钟,就被贴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应为人民服务,并不是用公权力对人民处罚,搜刮人民的民脂民膏。5.申请人车子在车位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浙G3KXXX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中队安排巡逻,8时39分许巡逻至XXXX西路时发现浙G3KXXX小型轿车停放于XX西路的非机动车位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9时23分许,再次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浙G3KXXX小型轿车还停放于XX西路的非机动车位内,驾驶人不在现场,于是对其违法信息进行采集并在该车辆左侧车窗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结合申请人陈述及违停证据照片等证据显示,浙G3KXXX小型轿车违停时间持续至少34分钟,9时21分在其违停期间内,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提出违法停车告知单上违法停车时间有改动,且违法停车地点是XX路菜市场边的车位上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言论不能成立。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要求。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前来被申请人处罚窗口处理该起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根据申请人陈述和违停证据照片等证据,依法告知了其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对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行为提出了停在车位内的等陈述申辩,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民警未予以采纳申请人申辩理由,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在备注处填写有异议。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对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适当、于法有据。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150元的处罚,处罚适当、于法有据。四、申请人提出国家机关应为人民服务等。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正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服务广大群众。申请人以此为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申辩,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G3KXXX小型轿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3KXXX小型轿车停放照片、现场路段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浙G3KXXX小型轿车当场处罚查询结果、人民警察证、视频光盘、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10月16日,申请人将车牌号浙G3KXXX小型轿车停放于XX区XX西路路段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当天上午8时39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遂拍照取证。当天上午9时23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浙G3KXXX小型轿车还停放于上述非机动车停车位内,驾驶员不在现场,于是在该机动车驾驶室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告知单内填写的违法停车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时21分”,时间稍有修改。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罚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民警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通过解释未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702180614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罚款。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捺印并备注异议内容,被申请人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XX路由西往东XX信用社位置、由东往西方圆路口位置均设置有明显的“全路段(泊位除外)”禁止车辆停放标志。浙G3KXXX小型轿车停放的案涉停车位,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蓝色边线和划于其中的蓝色非机动车路面标记组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浙G3KXXX小型轿车停放照片、现场路段照片G3KXXX小型轿车当场处罚查询结果、人民警察证、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4.12.8条规定,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标线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边线和划于其中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记组成,案涉停车位属于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本案中,XX路全路段除对应泊位外禁止车辆停放,申请人将案涉机动车停放于XX西路路段的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内,属于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临时停车;路边临时停车在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被申请人发现案涉机动车时驾驶员不在现场,机动车违法停放时间持续44分钟以上,申请人自述在边上的菜市场,此情形不属于临时停车,且即使属于临时停车亦已对往来的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影响。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一百五十元的罚款,于法有据。三、本案被申请人在现场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330702700108XXXX)是后续作出处罚决定书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可单独提出的行政复议范围。虽然告知单上时间稍有修改,但“9时21分”处于申请人违法停车期间,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系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服务广大群众,申请人关于“国家机关应为人民服务”的主张,并非免责的正常事由。另外,申请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614XXXX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4.12.8  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可根据需要和场地实际情况施划。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标线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边线和划于其中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记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