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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90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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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29:45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3〕229号

金政复〔2023〕229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29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3229

申请人:金华市XX包装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

被申请人: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XX、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作出对申请人的回复并给予正面的回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5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1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就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向申请人寄送释明告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2023年9月7日向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要求向金华市建设局提出了《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金华市建设局下属机构金华市城市更新和房屋征收中心作出了“根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相关规定,经研究,不动产认定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以上的回复是不履职,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利益不能在XX区政府XX片区征迁中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从而间接地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职能所使,且不履行。根据金华市建设局官网公告,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工作范围。申请人申请的是XX区城市更新中涉及被征收的不动产-房产性质的认定,且由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提出要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认为,城市有机更新中涉及的最大的资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关联除了本身价值的确认外,还涉及对被征收人的奖励。看XX区政府的公告,是单独作一个章节进行明确的。所以,明确城市更新中的不动产是什么,其价值包含哪些是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应该回答而不回答,属于不履职。二、无法移动的冷库是不动产。申请人所提出的冷库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对应到物是非常直观的具体的可视的一种状态,一个三层楼房,有天有地有四边柱及围墙的房子是不可能移得动的房产。本案申请复议的冷库,符合不动产所有的特征,但是,XX区XX片区指挥部不认定为不动产,且不给申请人任何的理由,反而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确认。现在被申请人以不是职能范围也不确认。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在政府推行政策公开的情况下,为申请人明示政策,应该是工作职责。三、申请人所提出的冷库是按省政府零土地改造经过审批后建造的,是合法有效的建筑物。申请人请求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建造的建筑物受法律保护,包括其被政府征收后,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出的冷库是不动产,而被申请人以“不动产认定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而拒绝回答,是一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一种侵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于《金华市XX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申请人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回复、金华市建设工程规划审定意见书、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金华市XX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冷库外部照片、相关政策法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不动产认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市编202018号),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做好全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指导、组织、协调。(二)负责拟定市区城市有机更新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三)协助做好全市未来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四)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辅助工作。协助做好对全市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和全市房屋征收纠纷调处的指导工作。对市区房屋征收纠纷进行调处。(五)完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被申请人主要是全市城市有机更新方面的指导、组织、协调性质的工作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辅助工作,未赋予被申请人实施不动产相关方面行政确认的职权。而申请人提出的两项请求“1.冷库“能动”还是“不能动”请专家就事实进行鉴定,在认定这个事实后,进一步告知这个资产的属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2、建成后的冷库是否符合建筑物、房屋的特性”。这两项请求都不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回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9月7日,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要求再次明确冷库是不动产并给予计提征迁奖励的请示》已作出明确回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司按照程序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相关规定作出回复,依据充分、内容适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市编〔202018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以下简称XX指挥部)提交《关于要求再次明确冷库是不动产并给予计提征迁奖励的请示》。2023年9月7日,XX指挥部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回复,称“一、关于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司按照程序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关于征迁奖励问题按《XX片区乾西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方案》执行”。9月20日,申请人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金华市XX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请求“1.冷库‘能动’还是‘不能动’请专家就事实进行鉴定,在认定这个事实后,进一步告知这个资产的属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2.建成后的冷库是否符合建筑物、房屋的特性”。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金华市XX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告知“根据市委编办‘三定方案’相关规定,经研究,不动产认定不属于我单位职能范围”。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为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关于《金华市XX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的回复、申请人关于要求明确冷库是不动产的请示、金华市XX区XX片区城市更新指挥部的回复、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市编〔202018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为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也就是说,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既非行政机关,也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其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18日就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向申请人寄送释明告知书,建议申请人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另行寻求救济。故,申请人以金华市城市有机更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十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