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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91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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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30:25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3〕232号

金政复〔2023〕232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2023232

 

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大队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号为330703290055XX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20231127日收悉124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1213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2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方车主停车不当在先(这一点在认定中被完全忽略)。申请人的被判逃逸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实质上应在逃逸处罚范围内从轻(不然想象不出还能有更轻的了)。申请人配合事故认定的态度也一直积极,且主动及时地赔偿对方车主800元。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而在认定过程中相关交警等人员却有迟到等情况影响申请人的个人生活(接站年迈父母,但笔录完拖了一个月临时通知申请人去,却不容申请人调整办理时间),即便如此申请人也还在积极配合流程在时间紧急中申请人配合最后认定完成,现场过程中一直询问交警结果得不到回答,信息非常不透明,影响申请人在现场充分反应和沟通(因为赶着去接父母),但时间却都是事先申请人努力去配合交警和对方车主而定的,他们都有迟到情形,即便申请人在约时间时已经说明申请人的时间要求,交警也已经满口答应在各种主动配合下总共4次跑去办理才走完了认定+处罚的流程,其间各种拖延(最后一次办理处罚长达两小时),不解决申请人的疑问,只顾着推敲自己官方的备案文字。考虑到对方车主应是本地人,而申请人因工作初来乍到,在事故逃逸程度本来如此轻的情况下,全身心配合走完漫长琐碎流程,最终同时付出扣6分+赔偿本来也有责任但因为申请人的责任重便直接免责的对方车主800元+罚款1500的赔偿处罚代价,个人感觉到漫长过程中申请人的主动配合完全没有换来相关人员在依法范围内的更人性化的对待,而是冷冰冰,使申请人任人鱼肉的感觉,有种遭受不公的委屈感。申请人依法接受逃逸认定,但希望能把实际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负担降低,即罚款从1500降为1000。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70342023000XXXX号)、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32900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赔偿协议、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0月04日15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小型轿车在金华市XXXX菜场停车场内时,车辆驶入车位过程中与静止停在其右侧邢XX的浙G8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后被被申请人民警查获。以上可由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30703300908XXXX)、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70342023000XXXX号)、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罚时,窗口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实施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申辩,对提出的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过高的申辩的理由未予采纳。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330703290055XXXX),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并当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人驾驶浙G6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了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32900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70342023000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驾驶证基本信息、浙G6XXXX小型汽车信息、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监控视频、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415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G6XXXX的小型轿车在金华市XX区XX菜场停车场内驶入空车位过程中,撞上空车位右侧静止停放的浙G8XXXX号小型客车,两车碰撞时发生明显晃动。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未停车保护现场,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倒车、驶入空车位,接着在菜场买完东西后驾车离开。当日16时40分许,浙G8XXXX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邢XX向金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经过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碰撞静止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11月6日向申请人和邢XX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70342023000XXXX号)。申请人和邢XX在认定书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请于15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11月8日,申请人与邢XX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800元。11月2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表述“知道跟那辆小车发生碰撞但觉得没什么事情就开走了,车辆有点轻微刮擦”,其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提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罚款金额过高的陈述和申辩,民警答复针对其违法情节已不予行政拘留,只进行罚款处罚且罚款金额适中未顶格处罚,对其提出的陈述与申辩不予采纳。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32900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记6分。申请人在决定书上签字捺印,被申请人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事故赔偿协议、申请人身份证、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329005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接警单详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70342023000XXX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驾驶证基本信息、浙G6XXXX小型汽车信息、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停入车位、去菜场买完东西后驾车离开,其行为属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结合该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申请人积极赔偿事故损失等情节,被申请人未处拘留处罚,仅根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量罚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履行告知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已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撤销涉案处罚决定责令重作,罚款从1500元降为1000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70329005

5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九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