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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2024-00992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4-07-03 1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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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4-07-03 12:30:57 内容概述: 金政复〔2023〕259号

金政复〔2023〕259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2023259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请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政策指导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果。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收悉。2024年1月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邮件被退回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再次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1月12日、1月17日,本机关分别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4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入职中国机长·XX航空科普研学基地、金华市XX研学文化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方单方面的原因,申请人与公司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21日被迫终止。自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5月份公司方并未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自2021年12月份至2023年9月份,申请人按公司规定全勤工作,公司并没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违法辞退的补偿金赔偿金等(未休年假上班工资835元、节假日上班工资10688元、双休日上班工资23714元、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9月21日上班552天工资92184元、补偿金20000元、未缴纳社保计9200元,共计156621元减已支付给申请人的64509元,还有92112元未付给申请人)。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由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出具答复意见的异议、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的信访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就申请人要求给予正常的用工待遇和合理补偿的诉求,被申请人内设部门开发区组织人社部根据金华市信访局转办内容,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并于2023 年9月22日组织申请人及金华市XX研学文化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双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诉求的后续路径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释明了依法维护其利益的合法途径,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符合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无作出责令限期支付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因被申请人系金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作出责令限期支付款项的强制职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用人单位金华市XX研学文化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申请,超越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复议人申请。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合法合理,已充分履行了法定的告知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金华市XX研学文化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超越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信访件及邮寄凭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X2023091800XXXX)及邮寄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向金华市市长寄信反映情况。9月18日,金华市信访局对申请人的信件进行基本情况登记,信访内容为“来信反映其于2021年12月20日入职中国机长·XX航空科普研学基地、金华市XX研学文化传媒策划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7月20日公司以协议到期为由,单方面解除续签,也未给予经济补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给予正常的用工待遇和合理的补偿”,该信访件转送至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局)办理。9月22日,开发区人社局向申请人出具并直接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LX2023091800XXXX),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应当由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您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其反映问题”。11月20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原开发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开发区人社部)对申请人作出并邮寄送达《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X2023091800XXXX),包括投诉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诉求、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调查核实情况有“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7月31日期满,用人单位于2023 年7月28日通过微信转发您《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后双方因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及补偿金等发生争议。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于2023年9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您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23年8月至9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2112元,而用人单位表示最多支付补偿金10000元”,处理意见为“因双方给出的协商金额差距太大,未达成一致,无法调解。建议您提供相关材料至开发区劳动仲裁窗口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对2023年11月20日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由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社部出具答复意见的异议、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截图、信访件及邮寄凭证、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LX2023091800XXXX)及邮寄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从申请人反映情况的途径来看,申请人系通过信访方式反映其自身诉求,被申请人内设部门开发区人社部根据金华市信访局转办的信访件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开发区人社部向申请人释明了依法维护其利益的合法途径,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该内容既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是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针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上述决定书主要是开发区人社部对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调解的处理意见,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外,被申请人作为金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劳动保障类的法定职责。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