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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NJD1/2025-00798 发布机构: 复议综合处 成文时间: 2025-09-12 1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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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5-09-12 10:07:52 内容概述: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81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81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政复〔2024581

申请人:宗XX,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XX村

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律认可的职责,督导XX街道办事处依法纠正10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收悉。本机关于12月27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7日(1月28日-2月4日为春节假期),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曾向被申请人邮政快递寄出请求其依法履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申请书,申请书有10项申请内容:(一)请求责令XX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督导XX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九项依法应该公开的村务事项。(二)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责令XX街道办事处与XX村民委员会依法更XX所提供的《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台账》中有23处错误,遗漏股东名单缺号28人问题并给予书面说明。(三)请求督导XX村民委员会与XX街道办事处纠XX共同在XX村整村拆除房屋参加集聚事项中违法安置申请人、田XX、田XX三口一户的行政违法行为。(四)请求督察纠正XX市XX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于2024年1月18日早晨4点多钟违法雇用社会闲杂人员6人与一辆别克8座车非法把田XX从北京旅店门口拘禁回家,阻碍依法逐级上访走访,不依法解决上访诉求事项。(五)请求督导相关部门依法查处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党工委书记马XX曾于2024年4月1日晚上在XX村民微信群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待田XX并且让群主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孙XX把其踢出微信群。2014年7月17日马XX与另一位社区工作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附近马路边违法拦截依法逐级上访人田XX,把田XX手臂扭伤流血多处及造成手持雨伞被损坏,省信访中心接警后告诉田XX会督导XX市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马XX及其随员,XX市相关部门一直没有联系田XX,没有给予诉求答复,也特请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追查此事。(六)请求纠正查处XX市XX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违法监控依法维权上访人田XX的手机,买火车票后他们马上知道并联系田XX,这种行为无疑是公权私用、滥用公权、侵犯公民隐私权,侵犯其通信自由。(七)请求督导纠正查处XX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不依法查处XX街道办事处与XX村村委被检举揭发有关人员,对违法违规XX村干部与XX街道办事处公务人员的检举事项转由被检举人自行向检举人回复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荒唐做法,包庇纵容他们的违法行为。(八)请求依法依规督导相关部门查处《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台账》涉嫌人为删减、伪造、弄虚作假问题。(九)请求督导相关部门纠正申请人与前夫孙XX(孙XX已于2002年去世)共同拥有的自有旧房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是174.3平方米。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户主申请人名下的旧房占宅基地土地面积应是116.2平方米上29.05平方米。XX村和XX街道办事处在未依法向申请人解释明白的情况下,又未经现共有人其夫田XX,继子田XX知情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及其责任人员违法侵害了其三人的合法安置置换权益问题。(十)请求督导相关部门纠正XX村在《整村拆除集聚安置事项》中,XX村村两委会和XX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丈夫田XX部分村民经济合作社股东成员待遇和其继子田XX的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待遇和拆迁集聚安置权益的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没有回应。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申请书(落款时间2024年9月2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导XX街道办事处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XX市XX街道XX村申请人、孙XX(已故)夫妻生育女儿孙XX(外嫁女),儿子孙X(妻宣XX、女儿孙XX)。申请人与田XX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7日,田XX与儿子田XX一起,从山东省XX市市中区中心街道花园小区迁入XX村,系非农业家庭户户籍。2017年11月17日,XX村“界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的会议记录显示,田XX与田XX并不符合界定标准。孙XX名下两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共174.28㎡,一处土地证72487号,建筑占地面积69.28㎡;另一处建筑占地面积105㎡(1991年审批75㎡,1998年罚款处理30㎡)。申请人,农业户籍,系XX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依据《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集聚建设对象。XX街道办事处依据《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第1款规定,于2017年8月4日,按1人(35㎡*5)审批置换集聚权益面积175㎡(其中3/5为高层公寓权益面积,2/5为产业用房权益面积。下同)。田XX系非农户籍,不是XX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不属《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集聚建设对象。XX街道办事处按照《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第2款规定,于2017年8月4日,以半边户审批集聚高层公寓权益面积70㎡。孙XX,农业户籍(外嫁女),依据《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第3款规定,2017年8月2日,XX街道办事处按1人基数(35㎡*5)审批权益面积175㎡。孙罕(妻宣XX、女儿孙XX)户三人,农业户籍,系XX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依据《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集聚建设对象。依据《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增计一人,2017年8月2日,XX街道办事处审批集聚权益面积700㎡(35㎡*5*4)。申请人(田XX)、孙XX、孙X(宣XX、孙XX),分别于2017年10月16日、10月18日,2020年9月4日,签订四份(XX花园住房安置合同,落实了集聚高层公寓住宅房。田XX非农户籍,不是XX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不属《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集聚建设对象。《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集聚建设对象以大户为单位申请,结合分家立户及离异分户等情况审查合法旧房后,按照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申请人大户[女儿孙XX、儿子孙罕户(妻宣XX、女儿孙XX+增计1人),田XX半边户]已审批权益面积1120㎡[6人*35㎡*5+ 70㎡(14㎡*5)],计算占地面积为224㎡(6人*35㎡+14㎡)。但申请人大户仅有孙XX(已故)名下两处建筑占地面积共计174.28㎡(69.28㎡+105㎡)房屋,审批置换权益面积超过旧房建筑占地面积49.72㎡(224㎡-174.28㎡)。另则,2017年8月6日,申请人为乙方签订的《XX市XX街道集聚旧房拆除协议》第一条载明“乙方同意将坐落于XX市XX街道XX村的所有房屋(宅基地)参与XX新社区集聚建设宅基地换房项目”。申请人2017年7月28日的《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面积审批表》载明:合计旧房174.28㎡,余划入子处,大户缺房按人口批。申请人承诺“以上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及我的家庭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可见,孙XX名下两处旧房系申请人大户用于集聚建设置换。 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向XX街道邮寄了受理机关名称分别为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市XX街道XX村委会的两份内容相同的《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村务公开申请书》。XX街道办事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2024年7月12日,将受理机关名称为XX市XX街道XX村委会的《X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责令村委村务公开书》,转给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处理。2024年10月8日,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24年10月21日,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资料并作了说明。申请人认为XX街道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19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金X政复〔2024〕X号],要求XX街道办事处督促XX社区XX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申请书申请村务公开申请事项。2016年6月7日,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对2014年-2015年12月31日止二年出生申报的认定,对死亡的应注销。出生的14人,死亡人数12人。因此,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台账名单不存在弄虚作假及伪造问题。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存在对田XX非法拘禁、剔除微信群、违法监控手机侵犯通信自由等问题。被申请人认为:首先,2018年11月30日,XX等3个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XX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责令不存在的XX村民委员会履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XX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绝大部分事项系咨询,不属村财务信息),已经转交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处理。且,申请人已经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再则,申请人自愿签订《XX市XX街道集聚旧房拆除协议》,同意拆除旧房、参加集聚置换并安置房屋,该大户已经取得了更大安置利益。XX街道办事处审批行为合法,不存在应当纠正的违法安置与侵权行政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被申请人不具有审批法定职责。申请人、田XX、田XX如对审批(未批)不服,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最后,XX市信访局,XX街道,XX社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申请人、田XX的信访、举报及申请事项,已经多次向田XX反馈答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是否直接作出回复,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何况,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导XX街道办事处履职申请,系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督促履责的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督导XX街道办事处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共有10项内容。次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该邮件,后续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被申请人提供的XX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街道行政村规模调整方案的批复、XX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置换权益面积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户、孙XX户、孙罕户)、《住房安置合同》(孙XX户、孙X户、申请人户)、举报事项答复函(X法复〔2024〕X号、X号,〔2025〕X号)、谈话照片、申请人申请书及邮寄凭证、金X政复〔202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XX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台账、金X政复〔2024〕X号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设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督导XX街道办事处依法纠正10项违法行政行为,实质上系申请人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赋予公民的向国家机关提出检举的权利,对其检举事项的处理属于国家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职责。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回复或不予回复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一般不包括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查处,故被申请人并无查处申请人所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据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