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19-00745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文时间: | 2019-07-04 19:0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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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7-04 19:03:37 | 内容概述: | 关于《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一、 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制定《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及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进行了规定:
1.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县(市、区)司法局、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化解服务,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中介组织承接。
2.购买内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七项:(一)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二)矛盾纠纷排查及当事人信息采集服务;(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四)人民调解咨询、宣传服务;(五)人民调解队伍培训服务;(六)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案件评审等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服务;(七)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3.购买程序。购买程序分为编报计划、确定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五个方面。
4.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按照从实从严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5.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实施日期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解读单位:金华市财政局、司法局
解读人: 潘勇华 、李方荣
联系电话:0579-82468787,0579—8233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