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19-00744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19-07-04 | ||
发文字号: | 金市司〔2019〕74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登记号: | ZJGC11-2019-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2019-07-04 19:00:30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政府购买 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 |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包括:
(一)人民调解案件的化解服务;
(二)矛盾纠纷排查及当事人信息采集服务;
(三)人民调解咨询、宣传服务;
(四)其他与人民调解服务有关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人民调解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购买程序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一)编报计划。购买主体依据辖区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计划。
(二)确定承接主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监督。
(五)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人民调解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四、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从实从严的原则,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实施管理。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确定的年度购买服务事项,同步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事项资金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严格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服务供给体制、机制建设。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和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具体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人民调解服务项目社会组织评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人民调解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司法局负责解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金华市司法局 《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司法局 《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