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1036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1-11-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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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11-23 16:49:01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制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具体化公民的批评权尤其是建议权的制度途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在听取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健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检察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二、政策依据
1.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
2.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
3. 《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检发办字〔2020〕206号);
4. 《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94号)。
三、主要内容
《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5条及1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三条指出了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内容和列支来源。
第四、五条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内容及发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办理监督案件的程序和享受补贴、相关费用报销情形。需由市检察院发函、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管理平台上随机抽取指派。
第七、八、九、十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申请报销履职费用或领取生活补贴的凭证和报销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明确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组织的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按照市财政局会议、培训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经费管理使用接受相关部门、单位监督和检查。
附件是《金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情况登记表》。
四、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解读单位: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解读人:李方荣 冯丹
联系电话:0579—82339022,8253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