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1035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时间: 2021-11-16
发文字号: 金市司发〔2021〕13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登记号: ZJGC1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11-23 16:45:15 内容概述: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23 16:4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司法局

政策解读(文字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市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和《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检发办字〔2020〕206号)《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金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情况登记表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

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市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高检发〔2019〕11号)和《浙江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浙检发办字〔2020〕206号)《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94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是指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励、宣传、学习资料订购和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市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励、宣传、学习资料订购和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等相关费用由市司法局在市级财政核定的年度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及发放标准为:

(一)差旅费。市级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履职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执行《金华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在编的市级人民监督员凭检察、司法机关的相关通知回本单位报销,非在编的由市司法局予以报销。

(二)无固定收入市级人民监督员的生活补助费。无固定收入市级人民监督员,按其实际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跨地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跨县(市、区)交通费按《金华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规定标准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人民监督员办理监督案件事项由市检察院发函,市司法局在人民监督管理平台上随机抽取指派,未经市检察院提出、市司法局抽取指派的,市司法局不承担办理案件事项的补贴费用。

第七条市级人民监督员申请报销履职费用或领取生活补助费需要提供以下凭证:

(一)市检察院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办事部门关于商请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函;

(二)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办事部门关于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复函;

(三)金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情况登记表;

(四)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时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票据

等。

第八条市级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民监督员本人先行垫付。市、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评议结束后,填写《金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由检察机关留存,一份由检察机关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相关财务制度分批予以报销。

第九条案件特别复杂或办案时间较长的,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依据和建议,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条人民监督员参加会议、培训、监督案件评议等履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司法局核报后,人民监督员本人不得回本单位再次报销。

第十一条市级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参加该案件监督评议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发放:

(一)不认真履职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未按程序指派的;

(四)其他违反人民监督员纪律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组织的座谈研讨、学习培训等相关活动,按照市财政局会议、培训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监督员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金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评议履职情况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检察院使用部门:          (盖章)

履职活动名称

及编号

监督员姓名

履职起止

时    间

履职地点

履职情况

监督员签名

























检察院经办人:        (签名)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金华市市级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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