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10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3-08-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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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3-08-30 14:43:04 | 内容概述: | 关于《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
关于《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市司〔2023〕11号)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今年4月份金华承接了全省诉前调解改革试点工作,为深入推进诉前调解改革试点,打造一支稳定、专业、过硬的调解队伍,让调解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调解员选任、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员培训、调解员管理六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核心,鼓励调解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社会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保密原则、回避原则。
(三)调解员选任。《实施意见》中明确了诉前调解员的概念以及诉前纠纷调解员应具备的5个条件。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对人民法院引导或委派的诉前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实施意见》明确了纠纷受理调处等八项工作职责。
(五)调解员培训。对培训计划、培训形式、培训时间进行了说明。
(六)调解员管理。从队伍管理、考核评价、工作保障三方面进行了细化。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金华市司法局
解读人:李方荣 郑晴
联系电话:0579-82339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