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909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3-08-29 | ||
发文字号: | 金市司发〔2023〕1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登记号: | ZJGC11-2023-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2023-08-30 09:12:37 | 内容概述: | 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市政法各单位、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诉前调解改革,进一步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现将《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23〕23号)、《关于探索调解程序优先工作的实施意见》(金市政法〔2023〕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诉前调解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核心,鼓励调解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调解工作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调解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性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合理性原则: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情理;
(四)保密原则:对调解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五)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同意外,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
1.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亲属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2.与拟调解的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
三、调解员选任
诉前纠纷调解员是指从事诉前调解工作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专兼职调解员,诉前调解组织应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担任诉前纠纷调解员。
诉前纠纷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群众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社会工作经验、法律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对人民法院引导或委派的诉前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认真开展诉前调解。收到指派案件后,按规定时间组织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及时督促自动履行。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依法引导司法确认。符合当场司法确认条件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场予以确认;对分期履行的协议,根据当事人申请实施暂缓申请司法确认制度。
(四)认真开展诉调衔接。经组织调解,纠纷未能有效化解的,应当在调解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纠纷及相关材料流转至法院立案窗口。
(五)规范装订调解卷宗。根据调解卷宗管理规定,将封面、目录、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履行凭证、司法确认相关材料等,按照一案一册的原则,整理归档。司法确认后已将上述材料(或类似材料)装订成册的,可不再另行制作卷宗。
(六)积极参加学习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七)充分运用数字平台。充分运用“浙江解纷码”“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诉源智治·龙山经验”等数字平台,开展抢单攻坚、线上调解服务,依托“共享法庭”等在线平台,为群众开展远程调解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其他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及其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相关任务。
五、调解员培训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把诉前纠纷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年度培训计划,根据本辖区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定期组织开展诉前调解业务培训,邀请法官、专家等通过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调解培训。初任调解员须经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六、调解员管理
(一)队伍管理。诉前纠纷调解员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社会治理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辅的管理模式,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统一的调解员证书。建立完善诉前纠纷调解员花名册,动态更新诉前纠纷调解员基本信息,并及时在浙江解纷码、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浙里调解”、“诉源智治·龙山经验”应用等数字平台录入、更新。
(二)考核评价。诉前纠纷调解员的年终考核结果由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组成,绩效考评、年度考核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结合法院、社会治理中心提供的考核指标分值,考核内容含调解员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法官评价分及参加学习培训等情况。绩效考评、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调解员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三)工作保障。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纠纷“以奖代补”政策,加强经费保障力度,明确“以奖代补”发放办法,按照调解纠纷的复杂程度和执行结果,实行分级分类奖补。诉前纠纷专职调解员实行基本工资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报酬制度,基本工资由聘任单位按月发放,“以奖代补”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标准予以发放。兼职调解员根据“以奖代补”补贴标准进行取酬。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落实好调解员工作场所、工作设施等保障。
本意见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