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4-01032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24-09-14 | ||
发文字号: | 金市司发〔2024〕6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登记号: | ZJGC11-2024-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10:46:38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调解工作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改革,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现将《金华市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4日
金华市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名册管理制度
1.基本概念。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调解员发生聘任、解聘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2.名册作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3.适用范围。全市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均应纳入名册管理。
4.基本原则。调解组织名册的编制与管理,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期公告和动态调整。
二、名册分类管理
5.人民调解组织。村(社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6.行政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关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7.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8.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设立机构报经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三、名册申报和注销
9.申报材料。调解组织设立需纳入名册管理的,应当提交名册登记申报表、名册登记承诺书、调解员基本情况表、组成人员花名册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调解组织变动需变更登记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名册登记申报表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调解组织注销需退出名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名册登记申报表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报程序。调解组织申报名册登记、变更、注销应当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办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报情况进行反馈,同时在“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进行登记入册、变更、注销。
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过“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平台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申报:
(一)新设立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的;
(二)调解组织或其派出(分支)机构,发生组织(机构)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或注销等情形的;
(三)发生调解员聘任或解聘的。
11.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主动注销名册登记。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调解组织名册注销登记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调解组织主动提出不再纳入名册管理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入册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三)存在强迫当事人调解、违法调解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
(五)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的,其设立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偏袒、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三)在调解过程中因调解方式、手段和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刑事案(事)件的;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具有以上情形,其设立部门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注销登记的,原登记机关可主动注销其登记。
四、保障措施
12.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解组织设立机构发挥主体责任,确保调解组织名册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及时有序。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调解组织名册的变更情况,对纳入名册管理的调解员进行初任培训、年度培训等岗位业务培训。
13.信息更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更新调解组织、人员信息和纠纷案件,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浙里调解”系统等数字化载体向社会公告本机关登记的调解组织名册,并通报同级人民法院。调解组名册一般每年公告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
14.数据归集。推广使用“浙里调解”数字化应用平台,积极与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接,及时归集更新调解组织、人员信息和纠纷案件,做到调解组织、人员信息和调解案件信息平台录入归集率达100%。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