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金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金华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时)

工作日8:30-12:00,14:30-18:00(夏令时)

联系电话:0579-82469339

传真号码:0579-8246801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信息分类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内容如下:“组织机构、法规文件、工作动态、通知公告、财政预决算、年度报告(表)、规划总结、建议提案、重大行政决策、决策预公开、统计数据、要闻。”

金华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实地公开由局办公室承办,具体地点: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西辅楼三号楼602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办公时间会随季节变化有所调整), 联系电话:0579-82469339。

网上公开通过金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sfj.jinhua.gov.cn/

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金华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我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金华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2469339,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政府大院西辅楼3号楼,邮政编码:321017。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现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金华市司法局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政府大院西辅楼3号楼司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17

咨询电话:0579-82469339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金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首页(http://sfj.jinhua.gov.cn/)“信息公开”板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366/index.html

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金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板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中的“结果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该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申请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司法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每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社会评议,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